文/晏扬
沈阳女子郭宏侠发微博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近日,郭宏侠通过微博上传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就此,新京报记者反复致电沈阳市公安局以及沈北新区分局,多名相关部门负责人均拒绝作出回应。
公民在网上举报官员,显然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哪怕举报内容有失实之处,警方也不应该对其进行拘留。
这是因为,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有接受民众监督和批评的雅量,即使批评得不准确,也应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对待;另一方面,如果有关领导认为郭宏侠的举报涉嫌损害其名誉,大可提起法律诉讼,由法院对郭宏侠实施处罚,而不应该动用警力为自己“报仇雪恨”。
这个简单的道理,沈阳市相关领导以及沈阳市公安局领导都应该懂得,如果不懂,应该去补补法律常识课。
处罚决定书显示,沈阳警方拘留郭宏侠,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问题有两个:其一,郭宏侠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即沈阳市是否设置了“驻京办维稳工作组”、是否“滥用职权指派公安截访”,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交代。换言之,郭宏侠的举报是否属于“散布谣言”是大有疑问的。
其二,即使郭宏侠的举报内容不实,那也只是涉嫌损害被举报人的名誉,而不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何况,郭宏侠发布的那条举报微博,只是被转发4次、评论3条,根本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何谈“扰乱公共秩序”!
由此观之,沈阳警方拘留郭宏侠的理由和依据无法令人信服——这不只是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而是大有歪曲法律规定、借机打击报复之嫌。国家法律绝不是任人揉捏的橡皮泥,更不能被当做打击报复公民的工具。
公民举报官员,有关方面不去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而是不问青红皂白挥舞权力大棒打压举报人,这是对公民监督权、批评权的践踏和羞辱。2012年12月,媒体人罗昌平举报时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虽然有关部门曾认定“纯属污蔑造谣”,但毕竟没有滥用警力打击报复。如果公民举报官员动辄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谁还敢监督、批评官员?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将何处安放?有些官员岂不要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监督、批评官员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之必须。官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理当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而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打击报复人民,这是最基本的权力伦理。
事实上,在中央从严治吏、反腐之风劲吹的背景下,中央纪委等部门一再鼓励公民多途径监督、举报官员,并一再强调要保护好举报人。可是在沈阳市,举报官员的公民却遭到了公安机关拘留,此事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对于世道人心的败坏,负面影响决不可小视。
沈阳警方拘留郭宏侠是否于法有据、是受谁指使、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要给民众一个交代。否则,举报人遭拘留这种怪事,难免呈“星火燎原”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