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晏扬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对“站街女”进行集中整治,警察假扮嫖客,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固定证据,抓获4名“站街女”。为了避免“站街女”有所怀疑,假扮嫖客的警察年龄都在40岁以上,服装不能整齐干净,衣服口袋里只允许装100多元现金。
“站街女”拉客招嫖是违法行为,警方理应加以整治和打击。但在法治社会,即使是打击违法行为,方式和手段也要合法,不能怎么方便怎么来、怎么有效怎么来。
这原本是一个常识,但越是常识的东西往往越容易被忽视。警察假扮嫖客抓“站街女”,效果的确不错,可惜这种执法方式不正当、不合法,大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最著名的“钓鱼执法”案例,当属2009年发生在上海的私家车主孙中界“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事件。运管人员假扮乘客引诱私家车主载客,警察假扮嫖客引诱“站街女”拉客,两者异曲同工,都是以“钓鱼”的方式执法,以引诱、欺骗的手段收集证据。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这说明,“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被明令禁止的,警察假扮嫖客引诱“站街女”拉客,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同时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虽然警察利用录音录像设备获取了证据,并足以表明“站街女”拉客招嫖的事实,但因为这些证据不合法,所以从法律上讲,不能据此对“站街女”实施处罚——这正是“钓鱼执法”的尴尬之处。长安路派出所依据“非法证据”拘留4名“站街女”,严格来说,拘留决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钓鱼执法”不仅不合法,而且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嫖客与卖淫女是相辅相成、彼此依存的关系,“卖淫”与“嫖娼”缺一不可——正如“捉奸捉双”一样,警方要认定卖淫者,必须有嫖客作为证据。
长安路派出所既然认定4名“站街女”卖淫,那么嫖客是谁呢?没有嫖客又怎能认定卖淫呢?所以个中悖论在于:如果暗访的警察不被认定为嫖客,那就不该认定4名“站街女”卖淫;如果认定4名“站街女”卖淫,那就要同时认定暗访的警察是嫖客。
长安路派出所可能会辩解:警察暗访是要搜集证据,引诱卖淫女现身。这种说法看似很正义,但被抓的“站街女”其实也可以辩解:她们“站街”是为了引诱嫖客现身,搜集证据,为打击卖淫嫖娼作贡献。这当然是狡辩,但警方有证据证明她们是狡辩吗?没有,因为“交易”没有完成,甚至没有真正进行交易。
笔者以上所言,当然不是为“站街女”辩护,而是想重申一些常识:执法者首先要守法,不能因为目的正义就不择手段;法律不只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更是用来约束当权者和执法者的;只有执法者带头恪守法律,法治社会建设才会有保证。警方打击卖淫嫖娼本是正当行为,但因为方式和手段不合法,使得正当性被消解,进而引发舆论质疑,这个教训值得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