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晏扬
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赠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争议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日迎来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1年,刑期由一审的14年改判为15年。
广东省高院给黄志光加刑1年,这不是“舆论审判”的结果,也不是“遵从民意”的结果,而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结果。无论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人们的朴素认知,捐赠都不能成为受贿的遮羞布。
刑法对于受贿犯罪的认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黄志光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通过儿子收受商人李亚鹤的100万元现金,并为李亚鹤投资汕头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建设提供帮助,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他将这笔赃款用于何处,即使捐给寺庙、捐给穷人,也不影响受贿定罪。
要知道,刑法中受贿罪的概念并不涉及受贿款的去向,换言之,受贿行为本身与受贿款的处置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赃款处置貌似“高尚”而抹杀受贿行为之罪恶。
何况,黄志光通过儿子将100万元赃款捐给寺庙,意在为自己积“功德”、赚取名利,他事实上从中获得了某种金钱之外的利益。贪官不大可能是真正的善男信女,也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慈善家,否则他们就不会贪婪地攫取民脂民膏。一些贪官“借花献佛”,或是为了盗名欺世,或是为了洗白犯罪行为,或是为了缓解内心的罪恶感,如此而已。所以,捐赠不能为受贿遮羞,也不能减轻受贿的罪恶。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受贿事实如此清楚,一审法院却认为“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对他受贿100万元的指控不予支持,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难免引起巨大争议。好在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二审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虽然多认定100万元受贿款只是增加了1年刑期,但此案判决的意义不可小觑,它给那些“假慈善真受贿”的贪腐分子敲响了警钟,告诉他们别再玩“受贿慈善”的鬼把戏。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这条歪路走不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广东省高院的这次判决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贪官将赃款用于捐赠,其目的和行为不仅不高尚、不正义,反而是对慈善的玷污和亵渎。这件事也给受赠方提了一个醒——一名市委书记何以出手如此大方,他哪来100万元闲钱用于捐赠?相关寺庙如果多一份慎重,也许就能猜透背后的玄机。不干净的钱不能要,应该是受赠方的一条底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