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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追责应成冤案纠错的“标配”
Monday, December 22, 201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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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近日,内蒙古公安厅、检察院、高级法院分别成立调查组,对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的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新京报记者盘点近年来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而浙江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均只限于“内部追责”,追责详情未向社会公布。

  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难免有冤假错案,人们更关注的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究竟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是技术手段或司法体制问题,还是办案人员执法犯法、玩忽职守、故意颠倒黑白。技术手段要不断提高,司法体制要不断改进,而人们最难以容忍的,是一些办案人员胡作非为、指鹿为马、草菅人命。

  在“呼格案”中,仅凭死者指甲缝里的血型与呼格吉勒图一致就认定他是凶手,从死者体内提取的体液莫名其妙丢失,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很可能是屈打成招,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就在案发61天后匆匆将其枪决……种种事实表明,这起冤案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必须有人对此负责。

  内蒙古启动“呼格案”追责程序,当年主办此案的官员被带走调查,令人欣慰。然而,更多冤案昭雪之后,仅仅是放人、赔偿了事,没有追究办错案人员的责任,甚至造成错案的原因都是一笔糊涂账,有关方面完全不把社会舆论的呼吁当回事。有责不究、有错不罚,如此“护犊子”不仅有失公平正义,而且为新的冤假错案形成埋下了祸根。

  要知道,错案追责最重要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罚几个办案人员,而在于“惩前毖后”,倒逼所有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避免酿造新的冤假错案。倘若没有追责,办错案不仅无责一身轻,反而可以邀功请赏、获得职位升迁,在这种“负面激励”下,怎能杜绝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所以,责任追究是冤案纠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冤案纠错不能止于宣判无辜者无罪,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而应以冤案制造者受到惩处、相关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作为终点。毫无疑问,追责不能走过场,不能避重就轻、罚酒三杯,同时不能搞暗箱操作、内部追责,而应将追责的缘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给民众一个诚恳的说法。

  这是因为,一方面,司法公开是一项基本要求,冤案追责显然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换言之,民众对追责信息拥有知情权,公开追责是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唯有信息公开才能保证追责的公平公正,才能避免走过场、罚酒三杯。也就是说,民众对冤案追责拥有监督权,而有关部门没有暗箱操作、“不便向社会公布”的权力。

  实际上,抛开这些“大道理”,仅凭一点就足以说明公开追责的必要性:蒙冤者(或其家属)获得的国家赔偿出自纳税人的腰包,民众利益因某些办案人员的过错遭受了损失,难道民众连他们受到何种处罚都无权知晓吗?

  所以,公开追责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冤案纠错的“标准配置”。

     

2014-12-22 15:13:03

原始网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5929780102v8u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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