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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拆迁补偿协议并拒绝搬迁,山东青州市益都办事处草庙村村民查树芹家如今成了一处“景点”:益王府铁路立交桥从她家房顶穿过,使得查家的房子被圈在了桥洞里。(澎湃新闻网)
签了协议又被反悔,协商不成时居然没有强拆。甚至,为了工程进度,不仅临时修改图纸,还额外追加了160万的投资。相关单位如此委曲求全,不仅让其自身形象瞬间高大起来,也反衬出该户村民“钉子户”的形象愈发渺小。以至于有网友如此评论:“如果是拆迁之后盖小区,你当钉子户也就算了;但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的比如大桥、地铁、火车车道等等,你还当钉子户,那只能说,逼死你活该!”并且,这种言论还颇受网友支持。
当真是“钉子户”可恶,且“逼死活该”么?
我们不妨再仔细看一下媒体的报道。村民查树芹之所以会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又拒绝搬迁,是因为协议中将“集体土地”写成了“城市土地”,且相关单位拒绝解释原因。而根据相关法律,不同性质的土地在被征收时,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皆不尽相同。易言之,村民反悔、并拒绝搬迁,其实是有道理,也是合法的。对此,相关单位最该做的,应当是认真回应村民的疑问,并重新依法征收其房屋、土地。
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村民故意毁约,或者胡搅蛮缠、狮子大开口,当地若是想继续征收其土地,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征收。或者,当地也可以重新修改方案,绕过其房屋,从而不再征收其房屋。
但遗憾的是,相关单位并未如此进行,而是更改方案后强行在村民未被征收的房屋上施工。这不仅严重影响该户村民的正常生活,更是对其房屋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即使从铁路建设工程的环评要求来看,将铁路桥建设在村民房屋之上,显然也是非法的。不夸张地说,当地的这种行为与那种非法强拆在本质上一样,都是对村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伤害。
至于许多网友的不同意见,笔者想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公共利益当然要尊重,但公共利益并不天然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不牺牲私人利益,那也应该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即使是为了“正义”的目的,公权力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
2014-09-01 15: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