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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退票费,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国家铁路局答复称,根据其职责,董正伟的申请不属于铁路局信息公开事项。董正伟不服,将国家铁路局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要求其对董正伟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对此,国家铁路局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回应:“这事儿不归我们管。”
国家铁路局的回应让人惊诧。依据常识,铁道部被拆分后,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就是铁路行业的监管部门,火车票价、退票费等价格监管事宜,理应属于国家铁路局的职权范围,怎么能说“这事儿不归我们管”呢?
其实细看报道可知,国家铁路局的回应并非信口开河——依据201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铁路安全质量监管,并不是铁路价格主管部门。既然铁路局不管铁路价格,董正伟的上述申请自然不归铁路局管。
而法院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依据的是《铁路法》第二十五条:“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个中问题在于,《铁路法》是1990年颁布的,当时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是指铁道部,现在铁道部已不复存在,而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又没有“接管”价格监管职权,由此便导致一种错乱——在法律上,国家铁路局有权监管铁路价格;在现实中,国家铁路局却无权监管铁路价格。
这种错乱的实质便是,铁路价格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火车退票费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正因为监管主体不明确甚至无人监管,火车退票费上调才易如反掌,完全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说自话。众所周知,2011年9月之前,火车退票费统一按票价20%收取,这一霸王条款遭到社会舆论年复一年的抨击,终于在2011年9月,原铁道部决定将退票费率统一降低为5%。
可是好景不长,随着铁道部被拆分,2013年8月,中国铁总悍然废除铁道部的规定,将退票费率提高为5%至20%;2013年12月,中国铁总更进一步,将春运期间的火车退票费率统一提高到20%。
中国铁总擅自提高火车退票费,既不合理也不合规,既违背铁道部的政令又没有征询民意,然而这种“想涨就涨”的行为,居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过问。作为普通百姓,我们不管铁道部的职权怎样拆分重组,但有一个起码的要求:包括退票费在内的铁路价格应处于严格监管之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对中国铁总的涨价行为进行约束,以保障广大旅客的正当权益。
律师董正伟的申请以及国家铁路局的回应,不只是信息公开问题,而是将铁路价格监管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充分暴露出来。可以认为这是拆分铁道部留下的“后遗症”,但很显然,这个“后遗症”应当尽快解决,漏洞应该尽快修补,铁路价格监管主体应当尽快明确。
再也不能踢皮球了,不能稀里糊涂下去了。
2014-09-14 17: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