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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庆是昏官还是贪官
因为光明网2012年2月17日刊登《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一文,该文指斥我2007年元月出版的《异说三国》一书,剽窃廖伦焰2006年10月发表在《绵阳晚报》一篇谬误百出的豆腐块文章(文章标题是《还原天下第一罪人诸葛亮的板本来面目》),并在文章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诸如“冒牌货,伪君子,像蛔虫一样排进粪坑”“文盗、剽窃、骗子”,“其品质就劣于普通人”,“何必要为追求‘不朽’而冒‘速朽’的危险呢?”“假冒者的各种花言巧语”,“丑恶”等。
事实是,《异说三国》一书的内容,是我1996年公开发表的一系列否定诸葛亮文章的汇总串连,我再有本事,也不可能在十年前就能够剽窃廖伦焰十年之后发表的文章。我想光明网提出删除诽谤文章,他们不肯,并有恃无恐地让我告去。我在证据保全后,将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2013年,由代理审判员李双庆开庭审理。李双庆全然不顾基本事实,作出“涉案文章基本内容是文章作者引用廖伦焰与原告的文章进行对比,指出原告剽窃他人对诸葛亮否定评价的观点。文中虽有部分言辞过激,但不能认定被告在刊发涉案文章是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不管事后也刊发了原告胡觉照的反驳文章,并将涉案文章删除”。“故原告胡觉照主张被告刊登的涉案文章的行为造成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李双庆作出本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此法第三十六条共有三款,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第一款规定,光明网已对我构成侵权,奇怪的是,李双庆偏偏从第一款闭着眼睛绕过,为让光明网不承担侵权责任,更在证据中大胆妄为做了手脚。
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员李蔚林开庭重审。东城区法院在送交的案卷中,却将我证明光明网不肯删除的证据从案卷中抽掉,为掩盖抽掉证据的违法行为,将证据目录一并抽掉。
2014年4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309号民事判决。
二,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主办的光明网就《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一文的侵权内容,向胡觉照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如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致歉义务,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四,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觉照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引用的法律依据,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此案已尘埃落定,值得思考的是,李双庆为什么要枉法曲判?要说他贪财枉法,我没有证据;要说他昏庸无能,在此案中表现得十分狡猾老道,是玩弄法律肆意而为的老手:有意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即刊登了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本来进而证明光明网还应该承担侵权扩大的责任,李双庆将证据连同证据目录一并抽掉,当然光明网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双庆同我无仇无怨,却公然有意枉法,说明此人道德人品的低下,带着一己私利在执行公务,枉法绝不是一件两件,自然会绵绵不断。目前还是代理审判员,就敢这样瞒天过海戏弄法律,一旦转正,那还了得!这样的害群之马若继续留在司法队伍,将会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退一万步为李双庆开脱,最起码这是一昏庸之辈。奇怪的是,直至现在,还没有见到东城区法院对李双庆倒追错案的消息,是粗心失察还是狼狈为奸?如属于失察,我在这里提个醒,如果是狼狈为奸,那将是司法的不幸,国家的不幸,人民的不幸。
依法治国在于治人,治人的核心在于治贪,不治理这种司法败类,将国无宁日。
附注:致歉声明
2014-05-04
15:48:00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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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特此声明:本网文化频道于2012年2月17日刊登了《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作者康春翔)一文,该文部分内容超出学术争论的合理范畴,侵犯了胡觉照先生的名誉权,本网特向胡觉照先生致歉。
特此声明:本网文化频道于2012年2月17日刊登了《批判诸葛亮的“著名教授”竟然是“文盗”》(作者康春翔)一文,该文部分内容超出学术争论的合理范畴,侵犯了胡觉照先生的名誉权,本网特向胡觉照先生致歉。
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6日
2014-12-24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