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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称,想拉拢政府高官?担心被抓?那性贿赂是个好主意。有可能被查到的礼物,像宝马车、装满钱的箱子等,都有可能把行贿和受贿者送进监狱。不过性贿赂在亚洲是种普遍做法,因为很难留下实物证据。(参考消息网)
所谓“性贿赂”,一般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性服务”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简单地说,“性贿赂”就是权色交易。虽然其在内容上区别于一般的权钱交易,但在危害后果上两者却并无二致,即其都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等的严重破坏。
“性贿赂在亚洲是种普遍做法”,美媒的说法其实并未夸大。此前有媒体曾报道过,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事实上,环顾我们身边,这些年被查处的贪官,无论官职大小,几乎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而“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到“通奸”这样的表述,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的批判力,但终究属于“非罪”定义。
“性贿赂”的非罪定义,不仅不能有效抑制类似行为,对社会风气也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甚至也会严重影响“法治中国”的成色。
无论如何,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类似的行为是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中国已批准加入该公约,自然也应该遵照执行相关内容。从法理的角度,如前所述,“性贿赂”行为也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至今日,若是我们依旧不能将这样的行为入罪,当然是立法上的缺陷。而层出不穷的“性贿赂”案例,也反证了这种缺陷。
其实,关于“性贿赂”入罪的呼声由来已久。比如,2000年3月,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立法机关提请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2年3月,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腐败立法。
是时候将“性贿赂”入罪了,这并非是外媒的看法,而是当下反腐工作已进入更深层次、更深领域的必然要求。毕竟,在反腐道路上,除了公众喜闻乐见的“打老虎”、“拍苍蝇”,其实我们更应该努力扎紧篱笆,从制度层面将权力装进笼子。进一步完善法律,显然是这其中最基本的东西。
2015-02-08 06: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