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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忠良 河北三河市1法官2检察官被告
Tuesday, April 14, 2015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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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延强律师(左)和陈志勇律师受委托,提告河北省三河市1名法官和2名检察官。(明慧网)

(明慧网4月14日河北电)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上午,两位律师冯延强、陈志勇受当事人委托,来到河北廊坊市检察院控申处,控告三河市检察官芮爽和肖凤芝非法起诉,涉嫌徇私枉法罪;控告三河市法官石少林欺骗当事人解除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

三河市法轮功学员王占青、文杰、马维山、康景泰,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被中共当局绑架,两位教师王占青、文杰被非法关押已近一年,其余两人被非法监视居住。在市610主任国立臣、国保警察石连东密谋施压下,四人于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三河检察院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非法起诉。

控告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上午八点五十,冯延强、陈志勇律师来到检察院控告申诉处,3号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陈智勇律师提交当事人王占青的《刑事控告书》;冯延强律师提交当事人马维山的《刑事控告书》;陈冯二位律师代表王宇律师、李春富律师,提交当事人文杰、康景泰的《刑事控告书》。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控告三河市检察官肖凤芝、芮爽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肖凤芝、芮爽将四位当事人非法起诉至三河市法院,诬控他们传播邪教宣传品,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王占青等四位控告人认为,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炼、做好人,不但对社会无害,反而有益。肖、芮二位检察官丝毫不顾及国家法律规定,甚至没有指明四名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条法律实施,就贸然以〝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起诉,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是典型的明知控告人无罪却进行起诉,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

控告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

陈智勇律师提交王占青亲手写的《刑事控告状》,控告三河市法官石少林欺骗他解除对陈智勇律师的委托,涉嫌滥用职权罪。

三月十九日,市法院非法召开王占青庭前会议,欺骗他说是开庭;陈律师因出差在东北无法出席(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不是必须参加的),法官石少林说:〝你的律师不来了,你是不是欠律师费用啊!〞

然后,石少林继续欺骗王占青:〝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参加庭前会议依法剥夺其辩护资格。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给你提供免费律师。〞法警在旁怂恿说〝用我们指定的律师,又不掏钱又快。〞被王占青断然拒绝。石少林说:〝你写一个自愿解除对陈志勇律师委托的书面声明,然后给你十五天时间,你可以再请律师。〞接着,石少林站在一旁口述,王占青写了〝因开庭律师未到,解除委托〞的声明。三月二十四日,石少林又欺骗王占青母亲王连双说:〝王占青已经自愿解除对陈志勇律师的委托。如果你们还想请律师,明天来法院办手续。〞

负责接待的3号工作人员,误认为律师要控告法官石少林〝破坏法律实施〞,3号辩称说法官破坏法律实施太牵强,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之类的。由此可见,法轮功学员更不具备破坏法律实施资格,起诉书的罪名不仅牵强附会,而且蓄意错用、徇私枉法的意图显然。

3号检察官还强行辩解,由于律师没有出席庭前会议,法官石少林的所作所为是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追问控告三河国保石连东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进展

与此同时,冯延强律师要求3号检察官,查询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他本人提交的、四当事人及其六位辩护律师,控告三河市国保大队长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该院目前的处理结果。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但是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却一直没有下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位律师分别向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检察院,三河市公安局、检察院,邮寄递交联名控告状,要求依法追究三河市国保大队长石连东的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冯延强律师到达廊坊市检察院控申处,查询此案进展情况。该院6号工作人员单独接待了冯律师(按规定必须两名工作人员接待)。冯律师拿着邮局的回执,询问去年十一月份,马维山等四位当事人及其六位律师的《刑事控告状》邮件,该院是否收到?6号竟然回答:没有。

冯延强律师不得不重新控告。随即提交控告状一份、廊坊市法制教育中心门口的照片两张(位于廊坊市拘留所院内,一张以前的照片──大门口挂两张牌子;一张现在的照片──只有拘留所一个牌子)、起诉书一份。起诉书明明白白写着:马维山等人5月13日被监视居住,却没有回居所;国保大队长石连东命令下属,将四人劫持关押在廊坊市法制教育中心(即廊坊洗脑班),迫害长达两个多月。四位当事人要求依法追究其非法拘禁罪。

3号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后告知:自己无法进入查询系统,负责举办线索处理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在,当时负责接待的6号工作人员不在,律师可以拨打该院举报中心电话0316–2042000查询。

控告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下午,冯延强律师代表马维山老人(75岁),向廊坊市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书》,控告二零零七年三河市法官蔡玉秀、李莹、高莉对马维山等九人做出的违法刑事判决,控告上述三人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向廊坊市中级法院邮寄《刑事申诉书》,申请撤销(2007)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要求改判申诉人无罪;还向河北省政府邮寄《行政覆议申诉书》,要求公开设立廊坊洗脑班的法律依据。

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三河市法官蔡玉秀等人枉法诬判马维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当事人马维山对蔡玉秀、李莹、高莉提出刑事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证据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三控告人根本没有对法轮功是否为邪教展开调查,甚至没有查清楚什么是法轮功,什么是邪教,便直接做出了上述毫无根据的认定。

2)实质上,法轮功是正能量。

法轮功崇尚的〝真、善、忍〞,不但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整个人类精神灵魂的归宿。修炼法轮功不但对社会无害,反而有益。

3)形式上,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修炼法轮功。

我国现有法律性文件并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申诉人马维山并没有破坏国家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

总之,根据《刑法》第三条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蔡玉秀等三位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无罪却进行追诉、判刑,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

四当事人表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他们无论信仰〝真善忍〞、讲述法轮功真相,还是控告强加的迫害,都是合理合法的。对任何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被动的维护上天和人间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控告,也只是制止犯罪、唤醒良知,是真正的为众生负责。

其实,作为一名司法或政府人员,也是中共邪党体制内的受害者,被邪党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成为专门欺压善良民众的邪恶工具,其下场是悲哀的。因为这场迫害即将被终止,所有参与迫害者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和善恶有报天理的惩罚。

法轮大法(法轮功)是佛法,缘于我们中国古老的修炼文化。除了祛病健身,更注重提升人的道德,中共迫害前就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大法以深入浅出的法理,使亿万学炼者了悟人生的真谛,身心获得了巨变。也正由此,面对这么多年的迫害,面对当权者铺天盖地的造谣和抹黑,许多修炼者依然坚守着心底的那份正信。迫害以来的十六年间,法轮大法传遍了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敬仰。

我们修的是真善忍,对无辜的世人我们无怨也无恨,希望那些仍在参与迫害的人,能听进我们真诚的劝告:谁作恶,谁偿还;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帮凶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等近百高官,已经有了下场。

历史会见证法轮功学员的无私、无畏!善劝所有参与迫害四位当事人的一切公检法人员,请你们抓住这次将功折罪、解脱天惩的机会:立即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为了你,也为了你的亲人,别再迷失和盲从,及时改过和悔悟,别做邪恶的替罪羊,莫当中共的陪葬啊。

文章来源:明慧网

Email订阅禁闻 来源:新唐人


本文标签:中共, 修炼, 国保, 工作, 律师, 新唐人, 明慧网, 河北, 法律, 法轮功, 法轮功学员, 法轮大法,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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