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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误导了消费者,故将销售者、生产者及广告代言人徐静蕾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江中猴姑饼干号称“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并由著名演员、导演徐静蕾代言。可李先生购买并食用这种饼干后,不仅没有任何养胃效果,反而因此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他将销售者、生产者、代言者告上法庭,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不管最终法院如何判决,相关被告都有义务给李先生一个说法,也是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说法。
由于此案涉及明星代言,而且代言者是圈内圈外口碑一向不错的徐静蕾,因而广受舆论关注。根据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新修订的《广告法》则进一步明确,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换言之,明星代言产品广告,必须自己使用过这种产品。那么徐静蕾有没有食用过江中猴姑饼干呢?如果食用过,是不是真的有养胃效果呢?目前不得而知。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江中猴姑饼干广告有问题,不管徐静蕾能否脱得了干系,她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其他明星也当引以为戒。明星代言广告是一把“双刃剑”,代言好的产品,明星的巨大影响力会引导受众消费;代言不好的产品,明星的巨大影响力就会误导受众,乃至成为坑害消费者的“帮凶”。所以,明星不仅要爱惜自己的“羽毛”,而且要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应当承认,有些明星代言问题广告,既有受利益驱使的因素,也有被商家忽悠的因素。
李先生将销售者、生产者、代言者均告上法庭,当然没什么不妥,但我觉得,他更应该告是广告审查机构。
《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而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江中猴姑饼干不管有没有明星代言,其“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广告本身就有问题——它如果是一种食品,何以宣称对胃病有疗效?它如果是一种保健品,广告审查机构为何批准其发布?是否尽到了审查、核实的责任?
明星代言问题广告固然有错,但他们往往也是小心谨慎,至少确认广告合法合规、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才敢代言。如果审查机构马马虎虎,任由问题广告出笼,那么即使没有明星代言,这些问题广告同样会造成社会危害。相比明星个人,广告审查机构更专业,责任更大,广告出问题,审查机构首先负有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审查机构把关不严,才让一些明星稀里糊涂为问题广告代言,这是根源性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李先生应同时将广告审查机构告上法庭,问问他们当初是如何审查这条广告的。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发布。若如此,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那么不禁要问,这条问题广告为何能招摇过市而没人管呢?
2015-07-12 10: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