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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天“蒋”【8月14日(星期五)篇】
最近,中国江西九江市53岁的陈大爷倒了大霉。负责看守果园的他,对一名天天来附近转悠的中年男子高度警觉,十分担心园里的果子被偷。谁知,某个夜里,该可疑男子突然冲到陈大爷的住棚,一把就将大爷的脖子掐住,并将其捆绑起来,疯狂性侵长达一个多小时,还声称“我早就盯上你了”。
事情发生后,可疑男子迅速被警方抓获,可是司法部门却陷入了尴尬:目前中国法律里的强奸罪,还没有将男性列为受害对象,作案男子的行为只能往故意伤害罪上靠。陈大爷的“性自主权”受到严重侵犯,却无法以此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让人无奈。
那么,邻国日本又如何呢。很遗憾,日本男性如果遭遇陈大爷这种事,最后的结果也差不多。日本《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为:男性采用暴力等举动,将“丁丁”强行插入女性“窝窝”的行为。法定刑为3年以上20年以下。
很明显,陈大爷既不是女性,也没有“女性窝窝”。即使在日本,加害者依然不能适用“强奸罪”。而更为奇葩的是,日本某些“聪明罪犯”竟然还钻了“女性窝窝”的空子。
2003年7月,日本一名36岁男子以东京多摩地区为中心,实施了15件“性暴行”。该男子将“丁丁”插入受害女性的肛门施暴,被警方逮捕后,法庭竟然无法适用“强奸罪”。因为严格来说,肛门不属于“女性窝窝”。最后,该男子只能被轻判强制亵渎罪。该罪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比强奸罪轻了一大截。
实际上,现在日本的强奸罪刑期,已经比以前重了不少。日本二战后制定的《刑法》中,强奸罪最低刑期为2年。而按照3年以下刑期可适用缓刑的规定,有些情节不严重的犯罪者甚至不用蹲监狱。此外,日本法律里也没有轮奸罪。
2004年12月,在各党女议员的四处奔走之下,当时的小泉政府才修改刑法,将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期提高至3年,因此不再适用缓刑,而且增加了轮奸罪。
不过,这样的刑罚依然无法让各界满意。8月6日,日本法务省召开“有识者检讨会”,讨论了关于强奸罪法定刑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侵害财产权利的抢劫罪最低刑期都为5年,侵害人身权利的强奸罪法定刑过低,应该加重刑罚。而且,要改变强奸罪为亲告罪(受害者提起诉讼才成立)的情形,使强奸罪成为公诉罪。可是,再次提高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在日本不是件容易的事。
早在1747年,江户时代的德川幕府就在《御定书百条中》规定,强奸者要被流放偏远之地,强奸幼女者更是要被流放孤岛。可是,日本长期以来的男尊女卑传统,导致女性性权利由父兄等男性家长支配。只要他们同意将家庭女成员的性权利授予他人,不管女性成员同意与否,都无法被视作“强奸”。因此,“强奸”在日本文化中一直是家庭内部的事,民众不习惯为这种事对簿公堂。
即使进入现代社会,日本的强奸受害者也被不少人心里视作“惹麻烦”与“不洁”,导致受害者被孤立,带来二次伤害。而且,由于日本司法机关办案的“认真”态度,如果女性身体没有明显受伤的痕迹,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强奸。但是,不少女性由于害怕,受害时未作激烈反抗,不少强奸犯因此得以逍遥法外。
从数据上看,日本强奸案件的立案数量非常之低。日本法务省的统计显示,2009年仅为1402件,看似强奸犯罪并不严重。但日本刑法专家却指出,这些数字根本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未被知晓的强奸案,远超此数。
无法统计的案件中,还有着更骇人的隐情——“近亲相奸”。很多亲属间的强奸行为,受害者不“亲告”,日本司法部门就没有权力认定与处理。日本法务省在此次研讨会上,就深入讨论了亲属间强奸行为的公诉与时效问题,反映出日本“近亲相奸”现象已经不容忽视,必须通过立法来调整。
鉴于形势的严峻性,日本目前关于强奸罪的讨论,还只能限定于女性的保护,而男性就只有先在一边等着。其实,早在2008年11月,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要求各国把性侵男性列入强奸罪,而且强奸受害者不包括男性,已经违反日本宪法的男女平等条款。
可是,日本很多男性似乎也没有寻求这种“保护”的意愿。不少日本男性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反而女性不忘拉“难兄难弟”一把,积极呼吁立法,叫人哭笑不得。
“在东方国家,男性特别是成年男性被性侵,往往比女性更耻辱。他们往往认为没能力保护自己,连女人都不如,男性价值体系会发生崩塌,逃避是常见做法。如果被外人知晓,受害男性更是无法抬起头来,自杀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如果这种想法不扭转,即使立法也没有太大效果。”日本社会学者原田说。
看来,不管在中国还是日本,男性的“性自主权”现在还得靠自己来誓死捍卫。如果周围出现“重口味”的可疑人士,捡肥皂时多注意,看果园时多留心,说不定能躲过一劫。█
2015-08-13 18: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