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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前不久,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同时,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慈善法草案亮点多多,令人期待。但其中针对个人募捐的限制性条款,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众所周知,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个人在互联网上发起的募捐越来越多,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网上募捐迅速便捷,让很多身陷困境的人得到了及时救助,这一直被人们视为大好事。当一件大好事将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很多人自然想不通。
我觉得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对个人募捐确有必要加以规范。仅举两例就能说明问题:今年8月,一名网友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死亡,因此骗得网友“打赏”9万多元;前不久,安徽利辛县一名女子被狗咬伤,其男友虚构该女子见义勇为的情节,因而获得社会捐助80多万元。
这类事件说明,目前个人募捐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给骗捐行为以可乘之机,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使人们的爱心很受伤,更重要的是“假做真时真亦假”,久而久之,个人募捐便无人敢信,那些确需救助的个人和家庭反而得不到及时救助。
另一方面,对个人募捐的规范要把握好“度”,不能管得太死,更不能因噎废食。应该认识到:其一,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困境时,公开向社会求助是无奈的选择,也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其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尚不发达,慈善组织不能顾及每个处于危难中的个人和家庭,而个人募捐是对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的确是一件大好事;其三,骗捐事件虽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极少数。
草案虽然给个人募捐开了一个口子,即个人可以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但就现实而言,公募组织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甚至本身问题多多,不被人充分信任,恐怕还无力担负起为个人募捐的重任。何况,很多公募组织也缺乏合作的积极性,致使身陷困境的人求告无门。
实际上,规范个人募捐,最重要的是防止骗捐。为达到这一目的,不必非得规定个人募捐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譬如,还可以允许个人向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个人募捐,并由这些机构担负审查、监督之责;再譬如,也可以允许个人寻求媒体帮助,经媒体调查核实后,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个人募捐。也就是说,在设置一定防骗捐程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开通个人募捐渠道,尽可能降低门槛,做到堵疏结合。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门槛设得太低,就无法有效防止骗捐。对此其实不必过分担忧,因为,骗捐行为“纸包不住火”,一旦被揭穿就涉嫌诈骗,将会受到刑事制裁,这无疑会对骗捐行为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而即便仍无法彻底杜绝骗捐,我们也应理性看待——这是为了让更多身陷困境的人得到及时救助而付出的代价,这个代价是值得的,是“两弊相权取其轻”,也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2015-11-08 17: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