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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回归法律常识
Thursday, November 5, 20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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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新华网11月4日)

  杭州市出台的这一规定,再次被舆论称为“好人法”。此前,深圳、北京等地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实际上,“好人法”只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重申、整合和细化。

  譬如,在《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再譬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好人法”的出台仍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众所周知,近年来,“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些好心人扶起老人后反被指认是肇事者,双方在“撞没撞”问题上各执一词。如果有目击者或监控视频为证还好办,如果没有,就往往成了一桩糊涂案。

  一方面,被扶者并没有任何证据,却理直气壮地索要赔偿,反倒是扶人者要四处寻找证据以证清白;另一方面,有些执法部门也“葫芦僧乱断糊涂案”,依据“合理推测”认定责任,最典型的莫过于:“你如果没撞人怎么会去扶呢?”“你如果没撞人怎么会垫付医疗费呢?”这种所谓的“合理推测”极其不负责任,让扶人者有口难辩、欲哭无泪。

  这说明,尽管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有些民众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执法部门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纠纷。这正是“好人法”的价值所在,它向社会公众重申了法律常识,再次明确了举证责任,进一步为执法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提供了依据、确立了原则。而“好人法”的更大意义在于,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弘扬。

  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人性也是复杂的。应当承认,在这类纠纷中,有些是好心人扶人后反遭诬陷和讹诈,有的则是扶人者就是肇事者,却不承认,反将自己打扮成见义勇为者而逃避责任。后一种情况意味着,如果肇事者无须自证清白,被撞者又找不到证据,明明知道扶人者就是肇事者却无可奈何,他的权益将因此受到损害。

  这无疑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个缺陷,即,这一原则可能导致一些被撞者无法讨回公道,吃了哑巴亏。如何看待这一缺陷?我们只能说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规则,任何规则都是有利有弊的,关键要看利大还是弊大。“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是为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心人,避免见义勇为者被反咬一口,为此,只能让一些被撞者吃哑巴亏,让一些肇事者逃脱责任。 

  从这个角度看,“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只是一种次优选择,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没有更好的选择、无法“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只能“两弊相权取其轻”,这是我们为了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2015-11-05 15:26:14

原始网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5929780102w03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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