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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中国新闻网)
重达7.85公斤,即便是参考黄金的市价,也是价值不菲。若是从收藏的角度,如此巨大的天然金块,再加上其独特的外观,其价值恐更为惊人。因此,不管是谁突然捡到了这样的一块“狗头金”,肯定是喜出望外。
然则好事多磨,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来许多的关注。特别是,许多网友们纷纷担心:当地政府会不会以诸如“矿产资源”的名义将其收走。这并非是杞人忧天,此前多地都村民发现“乌木”后的结局大抵都是空欢喜一场……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类似发现物的所有权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所发现的东西究竟是“无主物”,还是“埋藏物、隐藏物”;是矿产资源,还是自然物体,又或者是文物,很难让人弄清楚属性。另一方面,现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等不同法律对不同性质的发现物也有不同的权属规定,对普通民众而言,想要弄清楚其权属更非易事。
幸运的是,“狗头金”这样的东西显然不属于矿产资源,也是牧民在野外所发现的。作为自然形成的无主物,其所有权当然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事实上,当地政府最新的回应也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这样的表述虽非正式的文本,但几乎已确认该“狗头金”的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得而复失、失而复得,留一块“狗头金”与民,相信肯定会让那位幸运的牧民心中觉得“温暖”。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事所引发的争议,不仅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机会,即让公众、媒体、专家等一起对相关发现物的属性、所有权的认定等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也能推动立法机关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改、完善。比如,关于“乌木”的属性、所有权,以避免类似争议的不断发生。
2015-02-11 06: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