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ile image
浏览次数

现在:
最近一小时:
最近24小时:
浏览总量:
荒唐的高速“超时费”就是乱收费
Tuesday, October 27, 2015 17:54
% of readers think this story is Fact. Add your two cents.
0


  文/晏扬 

  近日,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除了交过路费,还要交“超时费”。收费站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时费”,百度一下可知,这是为了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就要缴纳“超时费”,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有的则规定,车辆在同一条高速线路行驶超过12小时,就要缴纳“超时费”。目前,不少省份都在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类似规定。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可问题是,你不能偷换概念,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凭什么要交“超时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时费”。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因为,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司机权益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高速公路“超时费”也是很愚蠢的规定。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购物、餐饮发票有何难哉?再有,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长行车时限,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只要车辆跑快一点,完全可以“腾”出时间来换卡逃费。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方向司机赔偿“超时费”。以此来看高速公路“超时费”,更加莫名其妙、荒唐无比,它就是一种蛮不讲理乱收费,该被取缔了!

     

2015-10-27 17:52:04

原始网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5929780102vz5r.html

Report abuse

评论

您的评论
Question   Razz  Sad   Evil  Exclaim  Smile  Redface  Biggrin  Surprised  Eek   Confused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eyes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 Green

今日头条
最新故事

Register

Newsletter

Email this story
Share This Story:
Print this story
Email this story
Digg
Reddit
StumbleUpon
Share on Tumblr
GET ALERTS:

If you really want to ban this commenter, please write down the reason:

If you really want to disable all recommended stories, click on OK button. After that, you will be redirect to your option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