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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是创新之路
法制经济已经提出多年,但从未像今天这样的透彻和具体。我们都知道,自由和民主的前提是法制,而自由与民主的权利也必须获得法律的保障才会有效。这是常识。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常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所以才会有无法无天、任意妄为的自由与民主的言论和行为。同样,搞市场经济也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是根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点前所未有的明确。其内涵包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具体要求是:第一,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第二,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第三,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从上述三项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会以法治为根本,但我认为,它们的立法依据将是不尽相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依从于资本意志,私有权利高于一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依据则必须“公私结合”,在有效保护私权的同时,更加注重“一切所有制度形式的公平”。而在整个法治进程中突出与坚持党的领导,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一致,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华民族“最终走向共同富裕”,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与核心。
所以我们说,《决定》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权与私权”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所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这些都是私权的保障。而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这实际是公共资源的“平等交易和依法使用”的问题。同时还包括政府“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公共职能的界定。
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个提法是第二条:“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我认为,“创新”二字的使用意味深长。为什么没有使用“建立”一词?因为,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早就有,但在执行中让人很不满意,因为经常出现公有制与私有制不平等的问题,所以需要改。那为什么不用“改革”一词?因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许多人把所有制改革简单地理解为“私有化”。所以使用了“创新”一词。
那应当如何理解这个“创新”?我认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实际必须体现“既不可以走老路,也不可以走歪路”的原则。要通过“创新”,走出一条各种所有制的公平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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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22: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