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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扬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日前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和征税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用税收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最重要、最本质的关系。显然,因为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即“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国际通行原则,我国《立法法》也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实际上给“税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据。但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由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立税,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征税由政府说了算,弊端多多,这从前不久成品油消费税两次上调即可见一斑。
有关部门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引起坊间巨大争议。而有关方面这样做的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可是从情理的角度讲,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涉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岂能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符合税收法规却不符合情理,这一矛盾和尴尬正是缘于消费税并非“法定”——如果消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那么其税率的调整就不大可能“由国务院决定”。
实际上,“税收法定”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税收法定”无疑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体现;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税收法定”的共识已经达成,而且“路线图”已经明确——一是将目前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二是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的时间表和雷厉风行的行动,给人“光打雷不下雨”之感,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政府征税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法修订拟将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向“税收法定”又迈进了一步。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同时希望“税收法定”有明确的时间表,尽快付诸行动,让这一原则早日落地生根。
2014-12-23 10:26:04